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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醉驾事故认定经得起说理,才经得起围观

2026-09-16 09:31 来源:中国甘肃网

  山西蒲县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连日来持续引发舆论关注。镇政府公职人员杜某某8月13日晚醉酒、超速且夜间未开车灯,撞上推人力车过路的张某某夫妇,致二人身亡。警方通报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7.0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实际车速约52公里,目前其已被刑拘。初次事故认定杜某某负主责、死者夫妻负次责,家属不服申请复核已获受理。

  很多人心中最大的疑问是:醉驾、超速、夜间未开灯三项违法行为叠加,为何肇事司机不是全责?交警部门有必要向公众说清楚。按事故责任的归责规则,责任划分看的是各方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作用,行人横过道路确有确认安全的义务。但义务履行的前提是能看见、能预判。夜间行车不开灯,等于让一辆车隐身在黑暗里,行人即便再小心,又如何去“确认”一个根本看不见的危险?也要看到,认定主责而非全责,不等于轻纵。交通肇事罪以死亡一人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为追诉门槛,这份主责认定恰恰是刑事追责的入口。杜某某已被刑拘,就是明证。

  如果初始认定没有充分考量未开灯这一情节对行人观察能力的剥夺,只是简单套用“横穿未注意”的条款,那么这样的结论,在法理上站不住,在情理上更难服众。所幸复核程序已经启动,人们期待的不只是改不改结论,更是关键证据的公开:现场监控、灯光核验、痕迹鉴定,包括家属质疑的“刹车灯亮起又熄灭”是否存在二次碾压,都应有经得起检验的说法。事实越透明,争议越少;说理越充分,公信越足。

  舆论关注杜某某的公职身份,绝非主张 “身份从重”,更不是制造群体对立。公众追问责任认定,追求的是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责任,而不是“因为他是干部,就得重判”。在事故责任这个问题上,杜某某就是一个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既不该让他减轻什么,也不该让他额外背负什么。

  舆论监督的靶心,永远是事实和程序,而不是身份标签。倘若反过来因身份而加重认定,同样是对法治的伤害。真正需要正视其身份的,只有一处:醉驾属故意犯罪,依纪依规本就面临开除公职等处分,这是所有公职人员共守的职业底线,与身份高低无关,无须回避,也无须放大。

  这起悲剧里还有一处刺眼的细节:肇事方至今没有道歉。道歉改变不了责任划分,却丈量着一个人对生命的基本态度。一条道歉的门槛都迈不过去,难免让公众对整个善后过程打上问号。

  一条规则若要让普通人敬畏,先要让普通人看得见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复核的结果未出,但程序每透明一分,追问就平息一分。愿逝者安息,更愿这份责任认定书,最终能写得事实清楚、道理明白,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经得起人心掂量。(高家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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