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无心之失,成人岂能“以力相搏”
近日,一则发生在餐厅的纠纷引发社会关注:一名四岁男童在奔跑中手部触碰到一位年轻女士的臀部,随后该女士情绪激动,拽拉幼童脖颈,双方爆发激烈冲突。警方三次调解未果,女士坚持要求孩子家长录制道歉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否则将提起诉讼。
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引发的争论却很激烈。透过争执,不妨追问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成年人面对一个四岁孩童的无心之失,究竟应当如何回应?
先看事情的起因。四岁的孩子,心智发育还处在很初期的阶段,对身体边界和他人权利并没有清楚的认知。一个奔跑中的幼儿手碰到别人,与其说是有意的冒犯,不如说是空间感和协调能力还没发育好的自然表现。把这样的无意碰触和那些真正有意的侵犯行为混为一谈,在法律上说不通,在常识上也站不住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这不是偏袒,而是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将成年人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评价强加于四岁幼儿,既有失公允,亦不符合法律精神。
但这起纠纷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孩子做了什么,而是成年人做了什么。监控画面里看得清楚,碰触发生之后,这位女士伸手拽了孩子的脖颈。不管她当时有多不舒服、有多恼火,这个动作都过头了。孩子的触碰纯属无心,但她的反应却已失了分寸。一个四岁的孩子,在成年人面前几乎没有反抗的能力,被陌生人拽住脖子,那种害怕和委屈,大人可能根本体会不到。
这里涉及一个基本原则:成年人面对小孩子,首先应该做的是保护,而不是其他。孩子做错了事当然要管,但管教的方式得和他的年龄匹配。一个连基本是非都还分不太清的小孩,需要的不是被上纲上线,而是有人耐心地告诉他“在公共场合不能乱跑”“碰到别人要道歉”。直接上手拽脖子,这已经不是在教育孩子了。大人比孩子有力量,这种力量首先应该用来保护他们,而不是用来对他们动手。
这位女士后来坚持要起诉、要赔偿,也需要想一想是否合适。每个人在公共场合都有不被冒犯的权利,觉得不舒服、要求对方道歉,这都没问题。但警方已经介入,监控也看过了,多次调解都在告诉她对方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告下去,就有点过了。维权没问题,但维权得有个度。
小孩子会犯错,就像小孩子会摔跤一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大人面对孩子的错,是引导他、保护他,而不是跟他较劲。一个四岁孩子的无心之失,被大人的情绪和固执闹成这么大一场风波,这本身才最值得琢磨。(万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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