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过年拼车别拼出“营运”风险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李明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其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李明锐接单“拼车”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工人日报》)
春节将至,一些车主自驾返乡时,喜欢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既顺路带了同乡乘客回家,也分摊了经济成本,可谓两全其美之事。然而,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给那些正在准备拼车的私家车主们泼了一盆冷水。私家车利用“顺风车”平台拼客,很容易拼出“营运”风险,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对此,私家车当以案为鉴,不要随意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以及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这起案例中,私家车主李明锐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顺风车”账号。在其返乡过年的行程中,两名“拼客”在平台下单,李明锐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不幸的是,在返乡途中,李明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明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明锐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
私家车的使用性质,通常登记为“非营运”。也就是说,车辆主要用于家庭自用,而不能进行商业运营。私家车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并收取两名“拼客”费用后,车辆的使用性质便发生了变化。私家车主尽管是出于分摊返乡经济成本的考虑,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涉嫌商业运营。针对这种情形,保险公司提出,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于是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私家车是否排除了网约顺风车的行为,保险公司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李明锐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中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终审法院认为,李明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明锐的诉讼请求。此案例具有警示意义,给一部分私家车主敲响了安全警钟。
其实,顺风车作为一种合乘行为,在合理分摊出行费用的前提下,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因此,车主必须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顺风拼车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营运”行为。比如,车主可以事先与乘客协商好费用分摊方式,并确保行驶路线与乘客的出行目的基本吻合等。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否则,利用“顺风车”平台接单不特定的乘客,既存在“营运”风险,也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还要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最终将得不偿失。(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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