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庭长醉驾被查,“提前退休”岂能替代处罚
10月26日凌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李济森,因醉驾被查。血检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90mg/100ml,小于92mg/100ml。11月19日,湖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了李济森的庭长职务。对此被免职一事,11月24日上午李济森接受采访时说他准备“办理提前退休”。
作为法院刑庭庭长,理应知晓醉驾行为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然而,其因醉驾被查被免职后,却欲以“办理提前退休”逃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办理提前退休不是免罚的“挡箭牌”,对国家公职人员醉驾行为更应当零容忍,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否则,法治的公平公正性何在?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何在?
近年来,我国对酒驾特别是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有效遏制了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一旦因醉驾行为被查,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将面临开除公职的严重后果。可以说,喝酒一时爽,醉驾丢饭碗。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之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醉驾犯罪行为大幅度下降。
此次,刑庭庭长醉驾被查,由于当事人身份特殊,是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案件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此案件也是检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试金石。但是,针对此案件的处置,似乎有点遮遮掩掩,难免令公众生疑。按理说,普通民众涉嫌醉驾被查,当天就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才能“监外”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而这名庭长犯事后,还能正常接听电话,接受记者采访,甚至表示准备“办理提前退休”,言外之意即没事了。难道司法人员便享有特权,可以免于刑事强制措施,违法犯罪也可以包庇,可以从轻发落吗?
2023年“两高一部”公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确定醉驾入罪标准,即不再强调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一律入刑”,如果认定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但这绝非“醉驾不要紧”了,更不是退守醉驾的法律红线。这起醉驾案件中,如果对当事庭长免于刑事处罚,必须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而不是简单地免职,急于让其“办理提前退休”平息舆论。
法院刑庭庭长,是依据刑法判罚醉驾犯罪行为的裁判官,竟醉驾以身试法,不说“罪加一等”,也应当公平公正地予以法律制裁,岂能以“提前退休”替代处罚,践踏法治的权威性,破坏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己不正,焉能正人。这起案件已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事件,当地可以作为一个反面典型,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坚决予以刑事处罚;该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绝不包庇,并公开案件相关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以儆效尤,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
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
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