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脸识别,让“我的脸蛋我做主”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广泛运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同时也引发信息泄露、侵犯个人隐私等隐患与风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民有所盼,政有所向。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以制度名义,规范人脸识别,让其在绿色、健康、透明、文明轨道上运转,必定能促进人脸识别技术更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实不容否认,少数人脸识别因缺乏相应监督管理体系,加上技术本身存在漏洞和短板,被别有用心之徒获取,给公众造成“生物信息在网络裸奔”的风险,对与之关联的消费、金融、投资、出行等各方面造成潜在危害。
故此,规范人脸识别,既是维护广大百姓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在要义,更是推动如移动支付、“扫脸付款”等消费方式和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的题中之义。可以说,规范人脸识别,让“我的脸蛋我做主”,厚植公众与网络时代打交道的安全感,让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吃下“定心丸”。
人脸识别,以“人”为本,充分赋予自愿选择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保障公民“脸庞”支配权与享有权,秉持公平、透明、平等原则,把人脸信息处理主动权交给群众本人,让其有底气对潜在风险的人脸识别现象说“不”,无形中对非法攫取人脸信息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彰显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对于构建有序和谐、绿色生态人脸识别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坚决打击欺诈、胁迫、夹带私货等行为,让人被动或无意识接受人脸识别;同时,对人脸识别进行“标识”化,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在公众掌握知情权情况下,依规依法推进人脸识别有序稳定发展,从而挤压违规采集人脸信息行为空间。
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人脸识别的“后怕”,在于信息泄露、数字安全等关键点。故此,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坚持“谁采取谁负责”原则理念,坚决对滥用人脸信息、侵犯公众权益、非法兜售等进行严厉打击,尤其对利益链条进行串联式惩处,有效倒逼构筑守护人脸信息安全、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绿色堤坝,为推进网络生态安全与文明建设注入新动力。(段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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