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奖品不退换?别让不公平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3月24日,中消协官网发布提示: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都需要整改。记者梳理发现,此番被中消协点名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共涉及十大类,其中不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本公司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赠品、奖品不含三包”“本平台对经营者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做任何保证”等。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搞促销活动,经常通过提供一些赠品、奖品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以增加商品的销售量。然而,有不少赠品、奖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消费者找商家退换赠品奖品时,对方却以不在“三包”范围为由拒绝退换,让消费者吃个“哑巴亏”。根据中消协发布的整改提示,类似不公平格式条款都需要进行整改,从而维广大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针对促销提供的奖品、赠品,我国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2009年9月,商务部、发改委等3家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2月出台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涵盖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促销方式。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侵权产品、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作为奖品和赠品。可见,商家促销提供的赠品、奖品,也必须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作为奖品、赠品,不仅不合情理,也是法律不容许的违法行为。
201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则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也就是说,奖品、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具有同样的“权利”,一旦奖品、赠品属于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予以退换。商家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对赠品、奖品、特价商品应依法承担的质量担保义务,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商家必须承担质量保证的法定义务。中消协发布此次发布整改提示,包括“赠品、奖品不含三包”等不公平格式条款,这也是一次利民的普法宣传。一方面,警示商家必须依法规范经营,尽快落实整改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在促销中提供的赠品、奖品一定要符合质量要求,不要再拿假冒伪劣产品糊弄消费者,赠品、奖品一旦出现质量等问题,也应及时予以退换;另一方面,消费者跟着中消协学到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治维权意识,对赠品、奖品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敢于说“不”,能够就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日常的监督力度,严格规范商家的促销行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作为赠品、奖品,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构建和谐、公平的市场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真正明明白白消费。(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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