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机制是安全保障“良方”
近日,新京报对公共场所安全问题的连续报道引发关注热点,在此类事件的责任划分中,呈现出多个行为主体之间存在混合过错为判定结果,要想进一步精细划分责任,还应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险“兜底机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甚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例如,部分老旧车站的设施竣工时符合相关标准,却可能因客观条件无法更新,或维护滞后而成为隐患。此外,旅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行走中,也要承担一定观察、注意的义务,从而导致责任比例难以精准量化。
对于此,我们可以探索保险兜底,将争议化解成责任共担,以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首先是强化保险“第一赔付人”的角色,针对现有乘意险投保率、赔付率双低的现状,可以借鉴汽车运输中的交强险制度,一方面降低现有保费金额,以提供基础的出行安全保障;另外一方面根据年龄、行程距离等因素,将保费金额综合计入至票价中。此外,对于老年群体等高风险旅客,可联合保险公司设计针对性产品,如“银发出行险”,覆盖跌倒、拥挤踩踏等常见风险。
当然,保险兜底并不是旅客的“单向奔赴”,政府也可引导车站管理者通过投保“公共场所安全责任险”转嫁风险,并将保费支出与安全评级挂钩,倒逼其加强设施维护与隐患整改。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铁路意外伤害保险数据库,实现事故类型、赔付标准的透明化,减少理赔纠纷。
我们应该认识到,与其在事故发生后纠结责任比例,不如以保险为支点,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偿”的全链条机制,让保险真正兜住“安全底线”,实现旅客权益、管理责任与社会效率的多赢。(席忠翔)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