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高空抛物获死刑,严刑峻法呵护头顶安全
10月21日,记者从“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受害人小娄的姐姐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于当日上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布结果——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10月21日澎湃新闻)
这是一起恶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因产生厌世、仇视社会的情绪,以高空抛物的极端方式“求死得死”,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完全是咎由自取,根本不值得同情。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刑峻法才能呵护头顶安全,个案背后必须警钟长鸣,以案说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民众知晓其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从而形成震慑效应。
高空抛物现象,事关民众“头顶安全”。高空抛物行为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涉及到诸多相应罪名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特别恶劣,其目的就是致人死亡。2023年6月,28岁女子小娄祸从天降,她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而周某此前还多次从33楼或天台等处高空投掷重物,如分别有5升桶装水、未开封可乐、砖头等,并砸中了另外二人。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共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这种恶意通过高空抛物发泄仇视社会情绪致人死亡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尽管具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极刑,彰显了严惩高空抛物恶行的法治原则。
报复社会恶意高空抛物,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容易引发社会恐慌。这起极端犯罪行为,虽然是个案,在严惩以儆效尤的同时,也值得反思。治理高空抛物必须零容忍,依法严厉追究作恶者的刑事责任。其实,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高空抛弃菜刀、剪刀等危险物品即便未伤人的案件,地方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实刑,让作恶者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如果情节恶劣,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同样可以判处死刑。这样,才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打消作恶者的侥幸心理,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这起死刑案件显示,高空抛物并非小恶,而是可能造成滔天罪行的源头。有关部门在加强法治警示教育的同时,必须严刑峻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方能扼住高空抛物“黑手”,切实呵护好头顶安全,避免类似祸从天降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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