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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货不对板”被判三倍赔偿,卖家秀岂能欺诈

2024-10-11 08:50 来源:中国甘肃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因外卖实物与宣传照片不符而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烧烤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赔偿消费者500元。(10月10日澎湃新闻)

  烧烤店的外卖实物与宣传照片不符,显然是“货不对板”。重庆市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烧烤店三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具有警示意义。笔者认为,卖家秀一定要如实反映实物的原貌,千万不能忽悠、欺诈消费者,否则,一旦引发纠纷败诉影响商誉不说,还需依法支付数倍的赔偿金,最终将得不偿失。

  本案例中,重庆一高校在读学生小潘,通过某外卖平台在一家烧烤店下单点餐,消费金额为31元,订单中包含一份售价15元的鱼香肉丝。收到餐食后,小潘发现原本应是“主角”的鱼香肉丝,在这份餐食中却成了“配角”。菜品内容虽多了两个菜花和一根香肠,但这些额外的食材,几乎占据了整个菜品的大部分位置,鱼香肉丝却没有多少,这与下单时商家展示的图片严重不符。面对如此“货不对板”的情形,小潘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向烧烤店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小潘认为烧烤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展示商品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也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烧烤店在外卖平台上,用于宣传促销的卖家秀照片,与消费者收到的外卖实物严重不符,无疑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

  事实上,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点餐,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商家应当提供与宣传图片等一致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卖家秀图片或视频,应尽可能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原貌,而不能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展示,以忽悠、欺诈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判决烧烤店应向小潘支付三倍赔偿,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故认定为500元。

  卖家秀岂能欺诈。实物与宣传图片或视频“货不对板”,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依法赔偿。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以发布“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等声明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为此,大部分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在客观上纵容了商家的欺诈行为。其实,此类声明不能成为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护身符”,消费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说“不”,让其付出数倍赔偿的代价,才能倒逼商家诚信经营,杜绝类似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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