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互骂20分钟三人被罚,网络空间莫要为所欲为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中肆意对骂、言语恶俗,请求查处。经查证,王某、周某、刘某系同一小区上下楼邻居,因为孩子活动动静大引发矛盾,三人便在1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使用激烈的言辞进行相互攻击,持续约20分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询问,经询问,王某等三人如实陈述了其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曹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予以行政处罚。(9月29日《法治日报》)
现如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微信群、QQ群及朋友圈、论坛、短视频等网络平台,也已成为重要的社交平台。然而,一些人在微信群、QQ群里为所欲为,一言不合就开骂、互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起案例中,上下楼三邻居在微信群互骂20分钟,就是一个鲜活的典型,三人均被处以行政处罚一点不冤。笔者认为,此案例给“网怒族”敲响了警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莫要为所欲为,违法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微信群、QQ群等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像小区的微信业主群,成员都是邻居或其他业主,相当于一个公共场合,应当做到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当一名“网怒族”,在群里动不动开撕、互怼,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辱骂、诋毁他人。殊不知,“网怒族”在网络空间互骂等不文明行为,不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邻里和睦,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
早在2014年10月,最高法就专门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此案例中,三人系上下楼的邻居,在1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使用激烈言辞相互攻击,互骂长达约20分钟,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无疑适用该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三人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相对较轻,警方处以的可能是罚款行政处罚。同时,民警对三人之间的邻里矛盾进行了调解处理,三人最终握手言和,为这起邻里纠纷和网络侵权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此外,这起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警示一些“网怒族”,必须收起自己的臭脾气,切莫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空间肆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否则,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通过网络空间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观点、建议等,也应当采用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不要逾越法律红线害人害己,从而净化网络空间,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法治环境。(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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