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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教师遭解聘,莫让生育成职场女性之“坎”

2024-03-13 08:40 来源:中国甘肃网

  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事件起因,是女教师在产假结束后向所在小学提交返校申请,但这所小学却称无教师岗位,将其调至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在当事女教师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学校遂以此为由将其解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将处于哺乳期,正需要修养自身与照顾婴儿的女教师调至对体力要求较高的清洁岗位,在教师不同意后悍然解聘,不仅于情不合,更与法相悖。

  尽管对于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进行保障,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也为妇女权益撑起了另一把伞。但在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尊重与保障。只有切实维护妇女生育期间的自身权益,才不会教生育成为职场女性发展的一道坎。

  或许有人会说,该学校是因为女教师在协调无果之后“拒绝返岗”才将之解聘。但休假结束后返回教师岗位,与进入门卫和保洁岗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女教师重回教学位置,不仅有助于她在产后迅速回归职场,也能够提升她的自我认同。学校将女教师“下放”至“不对口”的位置,显然没有充分肯定女性的自身价值,这样做也会加剧她的职场焦虑。由此可见,该学校并未做到对女性的人文关怀。维护生产期间妇女的权益,应做到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关照。

  劳动者权益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同时鼓励生育期妇女依法维权。要畅通申诉渠道,提高投诉受理效率与纠纷处理效率。很多在生育期间合法权益遭到用人单位损害的职场女性,都是因为怕麻烦,怕程序繁琐,不得已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只有提高相关部门的事件处理效率,才能够破解维权难,维权慢的问题,消除妇女生育的后顾之忧。

  应当意识到,维护生育期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仅靠法律保障是不够的,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借助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关注来解决问题。维权的关键在于提高思想意识,既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也要提高职场女性的维权意识。用人单位尊重生育期女性,才不会让“产假毁三年”成为职场女性的潜规则,才会为她们留足更多的机会成本和生育之后的发展空间。

  维护一个良好的生育环境,创设一个宽松的产后修养环境,需要用人单位尊重女性,敬畏法律。需要职场女性在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如此,才不会教生育成为职场女性的“生涯之困”“发展之困”。(梁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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