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不应成“退货不讲理”的“挡箭牌”
近日,在山东菏泽经营网店的陈女士透露,有小学老师订购十几套演出服,过了几天用完后退货,有的却扣货不退仅退款。沈女士称,衣服扣眼全部被剪坏,且衣服存在异味,自己损失了上千元,但学校和老师家长都拒不配合解决问题。(大众网)
“无理由退货”规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些商家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从而维护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但近年来,有部分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将衣物等商品用完再退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故在维护消费者自身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经营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后续法律条文中的论述值得注意,即一些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并且消费者退货时商品应当完好。
但就本次事件来看,衣服扣眼被剪开,具有异味,已经达到影响商家二次销售的标准,此时的“无条件退货”就并不符合规范。而且诸如演出服,戏服等商品,只要穿戴登台之后便应该视为已经使用。就算以戏服租赁的观点看待,商家最后也不该“一无所得”。随着电商平台消费规模和运营的不断发展,需要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切实增加一些与时俱进的条款,从而化解“无理由退货”中由于责任不明确产生的矛盾纠纷。
同时,就平台而言,也应理清事实,“无理由退货”应当在商品外观完好和功能完整的前提下进行,平台不应无条件支持消费者的一些不合理的退货要求。同时,可以在应用内增加商家退货审核模块,或者拓展消费者与网店经营者之间的沟通渠道,使得双方在退货时能够更加通畅的交流。在当前的“无理由退货”运行机制下,只看到消费者利益,“一味护短”不是对公平的维护。相反,良好经营环境和诚信氛围的营造更需要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既不能让消费者在退货时遭遇“闭门羹”,也不能教商家在面对一些不合理的退货要求时吃“哑巴亏”,最终只得“自认倒霉”。
此外,学校与家长也应该调整态度,不能为了这种不诚信,不规范的行为撑腰。在当下,制约这种不合理行为需要全社会形成一种内在的诚信精神和规范意识。唯有大多数人自觉维护这种诚信风气,不贪小利,不钻空子,才能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应当明白,呼吁治理“无理由退货”中存在的乱象,不仅是对商家合法经营权益的维护,也是在保护整个行业的诚信风气。消费者在法律保障下的“退货自由”并不应该变成规则漏洞之下的“任性理由”。“无理由退货”也不应成为“不讲理退货”的“挡箭牌”。只有消费者合理运用无条件退货权利,才能进一步优化网络营销的市场环境,方可以给予商家尊重,从而创造一个双方相互信任,诚信消费经营的行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梁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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