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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防范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3-09-26 10:06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  

  近年来,校园欺凌屡禁难止,一起起校园欺凌事件,严重损害了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徽省出台《办法》,以地方立法形式防范校园欺凌,并明确了校方的具体责任。笔者认为,该为立法防范校园欺凌叫好,此举让学校真正能够“守土有责”,有利于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从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现实中,一些学校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时,只要不出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是“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教育为主”当借口,对欺凌者做出的处罚也很轻,大都以批评教育了之,起不到多大的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这种现象,在客观上也纵容了校园欺凌行为,导致校园欺凌屡屡发生,得不到有效遏制。而欺凌者在受到批评教育或处罚后,可能会变本加厉地去折磨、欺凌受害学生,并让其屈服不敢揭发。于是,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养“虎”为患,小欺凌变成大伤害,等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和后果,才会暴露出来。

  其实,针对校园欺凌事件,应当以“教育在先、预防为主”,这就需要学校及老师担负起责任。《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殴打、推撞、拉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恐吓威胁他人;辱骂、嘲弄他人或者以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等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未成年学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也就是说,学校“守土有责”,通过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未雨绸缪,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校园欺凌事件。

  诚然,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绝不能姑息养奸。学校要敢于动真格予以惩罚,并对实施欺凌受到处分的,如实记入学籍档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影响到今后升学、参军等方面,以倒逼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不欺凌他人;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已涉嫌违法犯罪的,不隐瞒或私下处理,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同时,《办法》也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和配合义务。因此,广大家长一定要重视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告诫其不要欺凌他人而影响今后的升学、参军等切身利益。总之,要依法多措并举防范校园欺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全力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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