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谁就转给谁” 市场监管部门岂能一转了之
近日,上海的市民彭小姐反映,她和其他一些消费者遭遇了商家不签合同、拒绝退款等问题,于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投诉。没想到的是,包含自己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竟然被行政部门直接转到了被投诉对象手里。(《新民晚报》)
事情的原委并不复杂。彭小姐等多名消费者,在某连锁品牌普拉提健身会馆,充值办卡,最近,受门店调整影响,一些消费者提出退款,商家以种种理由搪塞,耍无赖,拒绝退款,在穷尽各种手段后,彭小姐不得不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令人费解的是,公道还没讨回,市场监管部门却“出卖”了举报人,将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一股脑”转给投诉对象的手里。
至于投诉“转手”给被举人原因,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要让商家知道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听起来似乎冠冕堂皇,实则不仅不合乎基本情理,也能现行法律严重相悖。
市场监管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公权力行政机构,帮助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替消费者“撑腰”,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当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公民投诉时,理应按照相应程序,及时进行核实调查,根据事件的来龙去脉,掌握事实真相后,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决。
显然,市场监管部门顺手将举报者个人信息转给商家,当起“甩手掌柜”,不但没有履行应有的主体责任,存有失职渎职行为,也难免让人怀疑执法者与被举者是否存在利益勾连?
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彭小姐的投诉,既有依法履行查清事实真相的义务,也负有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义务。
值得警惕的是,类似的问题,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早在2016年底,一位市民在上海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款三无保温杯,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结果却接到了来自被举报方工作人员的来电。此后,浦东新区市监局对泄露举报信息的相关人员加强批评教育,要求充分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面对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发生泄露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信息,不能以教育批评了之。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对“出卖”举报人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精准法律定性,并积极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信息,这是法律的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带电高压线”。让“出卖”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惟此,才能有效避免类似事件再次重演。(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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