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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被车溅一身水,交警处置莫“和稀泥”

23-09-07 09:07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8月29日,网友朱小姐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反映,下雨天她在公交车站等车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溅湿了全身,她想找到车主,让车主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对此,宁波市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溅湿行人现象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受理,不过市民可以先报案,交警部门会参与调解。(《宁波日报》)

  下雨天在公交车站等车时,被疾驰而过的车辆溅了一身水,肯定让人感到闹心。网友朱小姐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然而,大多数人对此一般都自认倒霉,敢于维权的很少。笔者认为,朱小姐维权并非小题大做,下雨天被车溅了一身水,有必要较真讨一个说法,让肇事司机付出应有的代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但不少司机在下雨天遇到积水,或经过泥泞路面时,根本就不会减速,不管其有意还是无意,造成的后果常常溅行人一身水、一身泥。这种不文明行为,应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的,还应当给予赔偿。朱小姐想找到车主,讨要一个说法,完全属于正当维权。

  当地交警部门处置朱小姐的反映,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将无法受理,显然有“和稀泥”嫌疑。这种行政不作为,在客观上也纵容了车辆溅人一身水的现象。其实,在宁波余姚市曾发生过类似车辆溅人一身水的处罚案例。2022年3月25日早上,在余姚市新西门南路,一名学生坐着妈妈的电动自行车赶往学校,并在学校门口附近下车。就在这时,一辆黑色私家车快速经过积水路段,车辆飞驰而过,溅起的水花将妈妈淋了个“透心凉”。当天下午,辖区交警部门受理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条款,对肇事司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笔者认为,交警部门处置类似现象,千万莫“和稀泥”,针对司机 “溅人一身水”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帮助投诉者维权,不仅要让肇事司机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应协助利益受损的投诉者获取赔偿,让肇事司机最终得不偿失,从而倒逼他们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避免再发生溅人一身水等交通违法行为。此外,被溅水的当事人,也不能自认倒霉,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像朱小姐一样,敢于投诉、举报和依法维权,不给肇事司机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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