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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被溅一身水”不该遭遇“维权难”

23-09-05 09:35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下雨天被汽车溅了一身水,你是自认倒霉还是积极维权?8月29日,网友朱小姐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反映,她在公交车站等车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溅湿了全身,她想找到车主,让车主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该问题经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受理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回复称,辖区中队第一时间进行了该时间地点的公共视频回放,因当天暴雨,视频过于模糊,无法作为证据来处罚。(《宁波日报》)

  雨天遭遇车辆“溅湿一身”,恐怕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吧。行人被车辆“溅湿一身”,不但全身“湿漉漉”导致难堪、尴尬,而且也极易引发感冒、咳嗽等疾病。可以说,司机的一次不经意或故意的“溅湿行人”行为,不仅是一种不文明、无素养的表现,更是对行人的一种伤害和失敬。同时,这也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交通运输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编著的《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指出,“驾驶机动车行经两侧有行人的积水路面时,要低速缓慢通过,不得保持正常车速或加速通过,以免溅起的泥水波及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见,行人遭遇“溅湿一身”,理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但事实上,由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溅湿行人行为被认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受理范畴,因而,行人要想维权,往往被“一推了之”。

  难道行人遭遇“溅湿一身”就真的不能维权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澎湃新闻》2022年3月28日报道,浙江省宁波市余姚一小学生上学途中,经过某积水路段时,被飞驰而过的汽车溅起的水花浸湿衣服。该学生主动报警后,余姚交警依法对驾驶员罚款200元。这说明,交警部门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机溅人一身水的不文明行为“开罚单”。

  当然,要确保行人遭遇“溅湿一身”之后不再“维权难”,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行人一旦遭遇“溅湿一身”时,要多留一个心眼,不妨尽快记住车辆的车牌号、车型、颜色等重要信息,便于留取证据。切忌只顾骂人,或自认倒霉,而不了了之。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不妨在各条道路上安装高清摄像头,让“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车型、颜色等难逃摄像头的“眼睛”,确保行人一旦遭遇“溅湿一身”,就能第一时间找到“肇事”车辆和司机。

  相反,如果交警部门以行人遭遇“溅湿一身”不属于交通事故,或以监控视频过于模糊,无法作为证据来处罚,而“一推了之”,这无疑是一种失职。

  因此,笔者以为,行人遭遇“溅湿一身”需要维权时,交警部门理应履行职责,切实帮助行人维护正当权益,而不应该以种种理由“一推了之”,让行人屡屡遭遇“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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