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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跳楼案判教师无罪”给家长上了一课

23-08-11 09:04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8月9日上午,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在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涉事教师邹某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宣告被告邹某无罪。男孩父亲当庭提出上诉。(《扬子晚报》)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当事教师是否涉罪成为焦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惩戒教育有助于孩子更好地成长成才,但一定要厘清教育惩戒权限,要把握好尺度。这起案件判教师无罪,就是一个启示。教师只有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方能防止对学生造成伤害,规避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立法形式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也就是说,在规则范围内行使教育惩戒权,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11岁男孩张某在学校对面一小区坠亡,并留下一份遗书,称他的死亡与教师邹某的暴力有关。在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而邹某进行批评、罚站等教育惩戒措施,目的是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引以为戒,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邹某确实也有失当之处,但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并没有造成对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据此,法院认定邹某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在教育惩戒程度上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于是宣告其无罪。

  法院判决结果,无疑给教育惩戒正名,从而消除一部分教师的后顾之忧,今后可以正大光明地利用教育惩戒,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敦促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是,一定要厘清教育惩戒的权限,否则,不当的惩戒行为,或对学生实施暴力,将对学生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或导致学生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等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试想,如果教师邹某在惩戒过程中,实施了侮辱性言语、暴力伤害行为,在本案中就很难“逃过一劫”。

  11岁男孩跳楼自杀,令人痛心和惋惜。本案例给家长上了一课,从一个侧面也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首先,学校、教师应当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既敢用、善用教育惩戒权,也要更加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对实施批评、教育、惩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其次,家长也应当履行好法定监护人的责任,配合学校、教师对孩子进行教育,千万不要溺爱孩子,盲目指责教师的教育惩戒。总之,要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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