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躲猫猫”监管不能“睁眼瞎”
记者走访了上海多家超市,发现许多瓶装厨房调料生产日期在瓶身、瓶盖、瓶底、包装纸等处都能打印或刻印,而且每家公司打印的具体位置、字体大小也不统一。在深色的瓶子上,近乎透明的生产日期看起来很不清楚。还有个别企业对生产日期印刻的具体位置没有任何提示和说明,另外,产品关于生产日期标识位置的提示较为模糊。(《燕赵晚报》)
众所周知,生产日期是决定食品是否还在保质期内的一个重要参考数据。因而,很多消费者到商超购买食品时,往往会先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然后再查看食品的保质期,以决定是否购买。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食品的外包装上往往只清晰地标注了保质期,却很难找到生产日期,不是字号太小,就是模糊不清。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而且也不利于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其实,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同时,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也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可见,食品生产日期不仅要“明确标示”,而且更要“清晰醒目”。
但生产厂家为何喜欢和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呢?笔者以为,其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如果生产日期清晰、醒目,很多消费者就会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进行差额计算,一旦发现临近过期,就自然不会选购这款食品了。因而,厂家往往利用小字号、模糊不清的方式,故意让消费者看不清或找不到生产日期。二是,如果食品刚出厂时先不标示生产日期,而等到临近过期时,厂家或商家再用喷码的方式把生产日期“延后”,就可以达到延迟保质期的目的。
但殊不知,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或“延后标示”,这不仅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而且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生产日期“躲猫猫”,但监管不能“睁眼瞎”。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食安委、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又要加大督查的力度,以防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相关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或无标识行为,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是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和“法律代价”,倒逼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据实、清晰、醒目地标注生产日期。
此外,消费者也要发力。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学会“擦亮眼睛”,如果发现生产日期“躲猫猫”,或“无标识”等现象时,既要选择不购买,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切忌不管三七二十一,“一买了之”。
当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有必要给食品生产日期细化规定、统一标准,以更加醒目的方式呈现给广大消费者,比如:放大字号、标注清晰、位置醒目,等等,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大于天。”笔者相信,只要监管“严督查”“严处罚”,消费者“擦亮眼睛”,再辅以“细化规定”“统一标准”,就一定能有效防范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的不法行为,从而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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