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要“明白”更要“业主共享”
12月8日,在打了近7个月官司后,南通市万濠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追回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连本金带利息,共计145万元。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除部分留存备用外,每户领取300元现金,其余款项补充到公共维修资金中。至此,万濠星城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的“拉锯战”落下帷幕。(《江海晚报》)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林介绍,小区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所、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然而,现实生活中,小区的公共收益,却成为了物业公司的“好生意”,不仅是账目稀里糊涂,而且很多物业公司会将这笔资金据为己有,业主连跟着“喝口汤”的权益都没有。就像这起纠纷一样,通过业主的较真,通过法律的发力,终于追回了145万元。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不是空头支票,也不是说说而已。小区的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物业公司不过是小区的“大管家”,要搞清楚谁是“主人”谁是“佣人”,而不能错乱了自己的位置,实际上一些物业公司俨然“反客为主”,搞不清自己的身份,也就有了业主和物业两个“演员”主演的“你死我活”的大戏。小区的公共位置的各种收入,必须造福业主,而不能“自费腰包”。
年终岁尾,不少小区又到了物业缴费的时候。一边是物业感叹收费难,一边是居民抱怨账目不透明。导致了“尴尬大戏”年年上演。业主和物业本不应该是“水与火的关系”,而应该是“鱼与水的关系”。这起案件的判决警示我们:公共收益明明白白,公共收益造福业主,小区才能是和谐的。
对于业主而言,需要多些法治精神。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需要做的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一哭二闹三上吊”式样的纠缠,最好的解决途径是“有事法庭见”。而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则需要明白一个道理,作为业主的“大管家”,要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而不是把公共收益变成自己一本万利的生意,眼下是法治时代,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失去了业主的信任,也只能被“炒鱿鱼”了。
干好自己的事情,搞好服务的事情,清清白白的做个“好物业”,才能在为他人服务中有个“好收获”。 业主追回145万公共收益,“公共收益属业主”不是说着玩的,这起案件警示所有的物业公司,也该在法治时代“长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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