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办公司”的漏洞岂能一直敞开着?
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家公司,自己还是股东之一,你的第一反应是惊讶还是疑惑?记者6月27日了解到,南通市如皋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原告要求确认其不具备某公司股东身份的案件,而原告苏某之所以会成为某公司的股东,竟是因为身份信息被冒用了。(《江海晚报》)
在香港电视连续剧的片头上,总会写着这样一句话:内容属于虚构,如有雷同纯为巧合。而面对“冒用身份办企业”这样的事情,可就不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那么简单的了。当然,能够发现“身份被冒用”确实是“纯属巧合”。就像媒体报道的这起“冒用身份办企业”事件一样,当事人发现身份被冒用了,而且还成为了股东就是“十分巧合”的:
“恰巧”苏某闲来无事翻看手机时意外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一家文化公司;“恰巧”他还查到了企业的地址;“恰巧”他还是一位较真的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的审理当然“皆大欢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令苏某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企业股东,原因就在于法院查明“苏某确实毫不知情”“苏某签字是伪造的”。
“冒用身份办公司”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发现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了。而发现身份被冒用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出了事情之后”。例如,有的人被纳入了失信名单了,有的人被讨债的追上门了,有的人发现自己竟然偷税漏税了几十万元马上要被追责了。不是所有“身份被冒用办企业”的人都能“恰巧”在没有出事的时候发现端倪,还有很多人至今都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已经被他人拿去创办了企业、创办了公司。
“冒用身份办公司”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最终维护权益的时候,被冒用身份的人往往都是孤军奋战,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创办过公司”等等,而要拿到这些证据对于个体而言确实不容易。比如说,有的“冒用身份创办的企业”找不到真实地址,找不到真实拥有者。“冒用身份办公司”的漏洞就这样敞开着。
我们需要换一个思路,来看待“冒用身份办公司”现象。创办企业、创办公司不是闹着玩的事情。比如其中就规定“必须本人到场签字认可”,这可以说是一个刚性的约束。问题是,虚假的身份证件,虚假的企业法人,拿着伪造的、捡到的身份证等等资料,是如何轻易通过审批的?后续的企业监督,也需要经常签字认可,又是如何通过的?“冒用身份办企业”,审批部门也要承担责任,说到底是把关不严造成的这类问题。
“冒用身份办公司”,不能让无辜者孤军奋战。法院做完了法院该做的事情,其他部门也不能闲着。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