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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完不用”,“试用期”不该成廉价用工期

22-06-09 08:56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入职第三周的星期五,两份离职证明摆在涂琪面前,等着她作出选择。但另一份离职证明让她选择放弃“维权”。上面写着,她因为能力欠缺、沟通不顺、工作效率差被辞退。涂琪看着这些负面评价,泄气了。最长达60天的劳动仲裁周期,或更长的诉讼时间,她等不起了。与涂琪的经历相似,不少求职者遭遇过试用期“试完不用”的情况。(6月8日《中国青年报》)

  “试用期”是劳动法所明确的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于互相了解、最终双向选择的相互考察期。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作廉价的用工期,“试用期”一满就找种种理由,让试用员工卷铺盖走人。这种“试完不用”的现象,让很多劳动者落入侵权的陷阱。笔者认为,“试用期”岂能成侵权陷阱,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监官力度,严禁利用“试用期”设陷阱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用工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巧妙”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签订 “霸王条款”,把一些短期用工的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等。这种“试完不用”的做法,既可以支付较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导致不少企业对“试完不用”乐此不疲。

  在试用3周后被公司辞退的插画师涂琪,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而公司向其出具了两份“离职证明”,更是设下了一个陷阱。其中一份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承诺;另一份上面写着“因为能力欠缺、沟通不顺、工作效率差被辞退”等对其的负面评价。“主动离职”当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如果被辞退,按照劳动法规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被辞退的负面评价,又会对其今后的求职造成不利影响。利弊权衡之下,涂琪不得不选择“主动离职”,放弃了维权。

  其实,“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3个限定性标准: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前提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区别对待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也应该缴纳社保。然而,在现实中,很多试用期员工要么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要么期盼熬过试用期能顺利转正,大都对用工单位低报酬、不买社保等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而许多逼迫离职的试用员工,也都像涂琪的处境一样,主动选择放弃维权,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用工单位的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试用期”不该成廉价用工期,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用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要坚决抵制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要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此外,用工单位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不能把试用期员工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这样,不正常的“试完不用”现象方能杜绝,劳动者也不会落入侵权的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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