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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致伤他人赔41万”是堂普法课

22-05-17 09:46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近日,江苏扬中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某在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王某未牵引的狗相撞,导致刘某脊椎受伤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花费数十万。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对犬束犬链,导致刘某摔倒,应对刘某损伤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王某夫妻向刘某赔偿45.87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法院调解,最终赔偿41万元。(5月16日《检察日报》)

  遛狗不拴绳,宠物狗在马路上乱跑与电动车相撞,导致他人受伤致残。江苏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以狗主人赔偿41万元而结案,教训深刻。可以说,此案例的警示意义大,也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警示和教育广大市民,一定要遵纪守法文明养犬,否则,一旦宠物狗闯祸伤人需要支付不菲的赔偿,得不偿失。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市民越来越多,而不文明养犬乱象也日益突出,其中遛狗不栓绳现象较为普遍,宠物狗在小区或马路上时常像脱缰的野马,以致乱蹿乱跑,甚至咬人,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也对过往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经常引发一些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可见,治理狗患刻不容缓。为此,许多地方陆续出台地方性法规,要求文明养犬,规定遛狗必须按规定栓牵绳等。

  我国《民法典》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去年5月正式实施的新《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绳等措施。也就是说,“遛狗不拴绳”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刘某在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未拴绳的狗相撞,导致刘某脊椎受伤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花费数十万。狗主人遛狗未牵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刘某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狗主人承担65%的民事责任,经调解最终赔偿41万元,为“遛狗不拴绳”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笔者认为,此案例无疑是一堂普法课,对饲养宠物的市民来说,不仅知晓了相关法律知识,也都是一次警示教育。法律不是儿戏,市民必须“依法养狗,文明养狗”,严格按照新《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性法规,规范自己的养犬行为,真正做到遛狗按规定栓牵绳,并做好安全防护、环境卫生及防疫等措施,让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始终能控制在狗主人手中。这样,宠物狗才不至于闯祸或咬人,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伤人事故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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