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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惩处收买儿童者也是正义

21-12-10 09:01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邵江梅

  12月8日,记者获悉,孙卓在回到湖北监利老家与爷爷奶奶认亲之后,将在亲生父母孙海洋夫妇陪同下,返回山东阳谷继续上学。8日中午,不少丢失孩子的家长来到湖北监利和孙卓一家一起吃送别饭。孙卓的养母告诉记者,当初,她和丈夫生了两个女儿,承受不住旁人的议论,就动了领养一个男孩的心思。后来,一个姓吴的亲戚说,他知道一户家庭,父母离异了,留下一个男孩没人养,养母便把孩子抱了来,自己养着。养母声称,当时抱来这个孩子,也没给过钱。她从没担心过孩子的亲生父母找来。后经警方调查,这个姓吴的亲戚,就是拐骗孙卓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目前其已被刑拘。(《新京报》)

  电影《亲爱的》迎来现实中的结局:原型人物14年来苦寻被拐儿子,终于在近日喜获团圆。然而,对于当事人和旁观者而言,这样的结局却并非如预想般圆满,围绕养父母当受怎样的惩罚,情与法的冲突纠结在了一起。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每到相关案件破获,要求“买卖同罪”的呼声都甚嚣尘上。道理很朴素:人贩子固然可恨,可如果没有买家的支持与鼓励,大量儿童被拐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尽管《刑法》中本来就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还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区别不在于量刑轻重的变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于从轻情节的认定——对于没有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的买家,此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了如今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善待只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免于处罚的充分条件。短短几个字的差别,就是着眼于过去打击力度不足的弊端,试图扭转“收买无罪”的错觉,提高收买儿童者的违法成本,以求从源头上打击拐卖儿童的现象。

  在法律制度完善和打拐行动的双重作用下,加之刑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关注度的提高,拐卖儿童现象已大幅减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完善的空间,譬如,考虑到该违法行为对亲生父母家庭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巨大危害性,能否继续提高收买儿童者的违法成本,真正实现“买卖同罪”?毕竟,我国在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这件事上,盗猎者与购买者就是同罪的,买卖儿童为何不可同罪?难道收买儿童的危害还不如买两只濒危品种的鹦鹉?

  具体到孙卓养父母该受到怎样的惩罚,还需要回到现实法律层面来看待。首先应明确一点,孙卓是无辜的受害者,他的境遇需要同情,却不能影响法律判决。有报道指出,孙卓还未决定留在哪边,他不仅不恨养父母,还希望亲生父母能够原谅养父母,并出具谅解书。这其实很好理解,毕竟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即使知道了真相,也很难立即由爱转恨,割舍这没有血缘的亲情。于他而言,不予追究当然是最好的结局,可这毕竟是刑事案件,更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绝不应过多考虑当事人利益和感受就姑息迁就。严格依法判决,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才能产生应有的震慑力。

  然而即使如此,孙卓养父母也很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从追诉时效上看,该案事发于2007年,依照1997年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由于事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因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因时间过久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从量刑上看,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由于案发时间早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那么只能依据当时的《刑法》来量刑。而根据媒体报道,养父母对孙卓很好,满足法定从轻情节的要求,因此很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孙卓养母“很傻很天真”的说法——没给钱,抱来就自己养着,连和亲生父母见一面的想法都没有,还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也不排除真的没给钱,但是与犯罪嫌疑人构成拐卖儿童的共谋,将遭到更严厉的惩处。

  依现实而完善法规,依法规而公正判决,这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不二法门,也是情与法互动的应有方式。因此,既不应一味鼓吹“杀无赦”,到头来反倒可能让犯罪分子“一不做二不休”;也要在具体判决中彰显法治权威,不被当事人的利益所绑架,以避免次生悲剧的方式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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