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车“零首付”消费陷阱必须零容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对于越来越多的家庭来说,成为继住房以外人们经济生活中的第二刚需。由于消费观念和金融政策的逐渐放开,很多消费者购车都选择信用卡分期付款,为此,部分汽车销售企业配套一种称为“零首付”的新型贷款购车模式博人眼球、招揽客户。汽车分期贷款案件呈多发态势,购车人“零首付”情形,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应予以重视。(10月17日《法治日报》)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购车“零首付”新型贷款购车模式,表上看是为了客户着想,不花一分钱就可以将车开回家,对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来说,诱惑比较大。然而,购车“零首付”背后却是坑害消费者的陷阱,“零首付”不过是一个诱饵,到头来消费者可能“车财两空”。笔者认为,购车“零首付”陷阱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必须零容忍坚决打击,并严格规范车贷行为,才能填平此类消费陷阱。
有一部分消费者有购车的需求和意愿,但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用全款购车。有需求就有市场,部分汽车销售企业便推出车贷,既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首付少量的钱,就可以将车开回家,又能刺激汽车销售,汽车销售企业、银行等都能从中获利,可谓皆大欢喜。车贷如果像房贷一样,严格规范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这种“零首付”的新型贷款购车,却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套路满满的背后,是商家精心设置的消费陷阱,往往让购车的消费者防不胜防。
其实,汽车销售企业以购车“零首付”为噱头,是诱骗消费者“上钩”的诱饵。一旦消费者“上钩”,他们就用汽车按揭融资,同时扣押车辆,而购车人仍需为按揭而“买单”;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弥补“零首付”的损失,进行捆绑销售,将高价值的汽车保险和配件强行推荐给购车人;购车人如果未能及时返还担保公司垫付的款项,担保公司遂将车辆直接开走,购车人则白白背上大量的银行欠款,等等。“零首付”购车,最终结果可能是“车财两空”。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反思。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9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1月1日发布的新修订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再次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可见,车贷需要支付至少20%的首付款,“零首付”购车不合法不合规。
购车“零首付”消费陷阱,不仅让经济收入较低或不稳定的消费者“雪上加霜”,也会增加银行业的坏账风险,破坏金融秩序。因此,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购车“零首付”消费陷阱零容忍,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零首付”违规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严格规范车贷行为,对涉及“零首付”的车贷,不予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公安部门、法院、银行也要加强相互的沟通与合作,对以“零首付”消费陷阱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增强防范和维权意识,不要贪一时便宜而落入陷阱,当合法权益受损后,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总之,要多管齐下填上购车“零首付”的消费陷阱,让消费者不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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