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春节加班工资”让就地过年更温暖
2021年春节期间加班该怎么算?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春节和休息日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据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分别为: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1月18日《劳动午报》)
春节即将来临,“春节加班工资”又成为热门的话题。而今年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人社部、工信部、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笔者认为,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人社等相关部门不仅要指导好,还应当监督落实好。而让留在就业地过年的务工人员,能够及时足额拿到春节加班工资,也让在异乡的他们感到更加温暖。
今年春节共有7天假期,从2月11日到2月17日。其中,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属于带薪假期,春节加班工资应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用人单位再另外支付。
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商业企业或服务行业的职工,他们在春节等节假日加班,基本上拿不到任何的加班工资;或用人单位只给少量加班补助“意思”一下;或以调休等其他方式来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等等。春节假期加班,虽然依法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加班费,但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说,春节加班工资却是“画饼充饥”,难以得到落实。而很多劳动者因担心索要加班费或举报、维权,可能被用人单位“炒鱿鱼”,便选择了沉默和忍气吞声,任由用人单位肆意损害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今年春节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人社部、工信部、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于1月21日至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务工人员不回家过年,如果春节期间放假,他们在就业地无所事事也很无聊,不如安排他们在春节期间加班,一方面,加班期间在做好防控措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过春节,热热闹闹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春节期间加班,不仅避免留守员工无聊地消耗时间,还可以拿到一笔不菲的加班工资,让在异乡过年的他们感到更加温暖。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给他们发放春节加班工资,如果春节期间光干活少拿钱,甚至不拿钱,将更加伤透了他们的心。
笔者认为,“春节加班工资”有指导还应当落实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不能坐等劳动者投诉或举报,应主动出击履职尽责,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特别是对节假日加班的监管,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对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敦促用人单位对春节期间留守就业地并加班的员工,及时足额发放春节加班工资,让他们在异乡过年有更多的收获,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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