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次如厕”侵权就该依法纠正
“上班时间上两次洗手间,罚20元!”最近,有网友爆料,广东省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有员工因上厕所被罚款。网传的处罚公告显示,该公司规定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洗手间,而被处罚人员上了两次,还有被处罚者后面备注着“上洗手间不登记”。东莞市人社局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对涉事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依法对其厂规厂纪进行修改,并退还员工罚款。(1月5日新华网)
俗话说“人有三急”,上厕所更是急中之急。上班时间上厕所的次数,有时无法控制。广东省东莞市这家公司规定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洗手间,上两次洗手间就要罚款,不仅是缺少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也于法无据,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限次如厕”侵权就该依法纠正,不能让类似奇葩规章制度,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有个别员工上班期间喜欢偷懒,常常借上厕所之机“磨洋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对这种偷懒行为,如果放任不管,会有越来越多的员工进行效仿。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这种“磨洋工”现象进行管理和整治,应该无可厚非。但是,对如厕次数的限制,每个班的时长少则五六个小时,多则八小时,这么长的时间,只允许员工上一次洗手间,他们要么憋着,有损身体健康;要么不得已超出如厕次数,不情愿地被罚款。“限次如厕”这种奇葩规章制度,显然不切合实际,也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
特别是遇到拉肚子等一些特殊情况,每个班只给上一次厕所,有可能导致员工拉稀在裤裆里,简直是强人所难。“限次如厕”奇葩规章制度,防止少数员工出现“磨洋工”等情况,或是在“折磨”大多数员工。由此或许导致一些因限制如厕而出状况的员工心情不佳,他们就有可能在工作中出差错或者消极怠工,进而影响工作的实际效率。这对企业来说,显然有不利的一面,必须考虑到。否则,员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工作积极性也受影响。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限次如厕”规定无疑既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限次如厕”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违反劳动法规。而涉事公司对超过如厕次数的员工罚款20元,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对员工处以罚款,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企业“私法”。因此,因上厕所“方便”原因而被罚款或克扣工资,广大员工可以抵制和维权。可喜的是,当地人社部门已责令该公司依法纠正,并退还员工罚款,有力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要多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不能脱离实际和矫枉过正,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有类似“限次如厕”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快做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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