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网络招聘保障就业公平
人社部日前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12月24日人民网)
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网络招聘已成为常态,很多用人单位都选择发布网络招聘信息招揽人才。然而,一些网络招聘信息充斥不少种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令应聘者感到不爽。人社部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立法规范网络招聘,叫停招聘信息歧视性内容,保障就业公平,此举值得点赞。
不可否认,用人单位招聘不同专业或岗位人才,在网络招聘信息规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一般而言,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也就无可厚非,不会让应聘者感到“辣眼睛”。但是,如果在种族、性别、籍贯等方面作出限制,显然与专业和技能无关,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如2019年7月份,河南女孩小闫在网上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简历,次日她收到该公司称不适合,原因系“河南人”。面对如此就业歧视行为,小闫愤而起诉该公司维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一槌定音,判决浙江喜来登度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精神损失费等1万元,并登报公开道歉。可见,就业歧视有可能带来吃官司败诉又赔偿的严重后果,用人单位当反思之。
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由此可见,就业歧视是劳动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人社部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作为一项专门性法规,是对劳动法规的进一步诠释和细化,更是对用人单位或平台发布网络招聘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从而有效遏制网络招聘信息中存在的歧视性内容,让应聘者有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
然而,就业歧视往往具有相对隐蔽性。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被查处受处罚,尽管在网络招聘信息中不存在种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但其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做到“心中有数”,会编造其他冠冕堂皇的理由,将受歧视的应聘者拒之门外,而应聘者找不到任何把柄和证据,也就无法去打官司维权。针对这种现象,各地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一些隐性就业歧视现象,比如,当应聘者因就业歧视感到不公,在举报或打官司维权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让用人单位拿出证据来证明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从而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而言之,立法叫停网络招聘歧视很有必要,在规范网络招聘的同时,还应当防范隐性就业歧视,让广大应聘者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都能获得一个较为满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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