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也应该 “支付利息”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天津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部署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行动时间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春节前。
根据《天津市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此次专项行动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对根治欠薪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全面推动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落地落实。将实时掌握欠薪信息,依法查处。
一到年底的时候,各地都会掀起“农民工工资清欠”大会战,所有涉及的部门集合起来,到企业察看,找民工询问。“让农民工拿着工资回家过年”的标语贴满工地。然而,笔者想说的是,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治理,何必非要等到年底!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是需要“按月发放”的,而不是“按季度发放”的,更不是“按年度发放”的。等到了年底的时候,积累的拖欠工资只会越来越多。企业一次性发放难度不小,而农民工也日子不好过,更大的问题在于给执法工作造成更大障碍。一些企业面对“年底执法”,尽管也想“赶紧发完”,却怎奈早已经“囊中羞涩”。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需要把“年底执法”变成“日常执法”。也就是说,要按照“月度发放”要求,监督用人单位每月发放,这样不仅能够让农民工每月拿到该有的报酬,而且还能不因为“年底集中支付”而让企业承担太大经济压力。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的是“实时掌握拖欠信息”,但是这个“实时掌握”不该是到了年底才“实时掌握”,而应是平时就“实时掌握”。
还需要说说,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问题。我们往往会在媒体上看到的“执法效果”,多数会表述为清欠的时候“足额发放”。似乎“足额发放”就是最完美的结局了,农民工没有任何资金的损失。问题是,只是“足额发放”并不是真正的公平。企业没有按照月度发放工资,就相当于“借用了农民工的工资”,他们把“本该发给农民工的钱”用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上。那么,就应该考虑一件事情,在支付拖欠工资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支付利息”!农民工的工资,不能让用工单位“无偿使用”。
企业使用银行的钱要“支付利息”,企业借贷民间的钱要“支付利息”,企业没有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就等于是“使用了农民工的钱”,理应也“支付利息”。建议有关部门组织法律专家进行研讨,制定新的游戏规则,倒逼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资”就应该依据银行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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