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行为准则的背后,是如何定性“行为”的难题
11月11日,教育部网站公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文规定研究生导师“十不得”。准则明确,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导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中国新闻网)
诚然,这一行为准则将成为研究生导师的一大工作警示,有望对研究生导师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从而降低研究生被不公平对待的可能性。但是,准则只是一种明文规定,每个人对其解读的标准不一样,本质上很难对研究生导师的“行为”做出定性。
实际上,我国之前就已对研究生导师的行为做出过相关规定。2018年1月17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这一文件,其中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近年来,研究生导师与学生之间或显或隐的“矛盾点”层出不穷,研究生被导师不公平对待的现象也早已屡见不鲜。10月14日,大连理工大学一名研三学生留下一封“遗书”后,在实验室自杀身亡。“遗书”中谈及,对于重要的开题答辩导师却只给出了“多去看文献,看看别人怎么做的”,照着老师给的建议做的数据,却多次得到“重新再做”的答复。在此事件中,由于导师“缺失人文关怀”的行为只是促使学生选择自杀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被谈及的导师行为到底算不算违反了当前颁布的行为准则,这难以被界定。
将基本道德标准纳入行为准则,两者界限模糊。《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中的一些规定属于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要求,比如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道德标准作为对研究生导师的准则要求,很难界定导师行为到底是只停留在道德层面,还是已然上升到指导行为准则的高度。部分违反了“指导行为准则”的老师依旧可以抓住这一“漏洞”进行开脱,毕竟对“行为”的定性不一样,处理结果自然也不相同。
师生地位不对等,指导行为准则难以良性运行。诚然,“人人平等”在当今时代的实践程度相当可观。但是,在研究生阶段,对研究生而言,导师就是“权威”的存在,掌控着自身的学业命运。在导师与学生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即使有导师违反了指导行为准则,以不公平不公正的态度对待学生,甚至是压迫、剥削学生。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或许仍会出于对学业的考虑而“敢怒不敢言”,《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也就失去了良性运行的机会。
如何才能真正对研究生导师形成有效约束?解决措施不外乎高尚道德与良性运行的准则两方面。一方面,国家与高校必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思德教育,并提高其入职的道德考核门槛,真正为学生选出有高尚道德的“大德”师者。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让“行为准则”生效,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监督力度,不能让导师自行定性自身行为。(梁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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