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安全生产举报要保护好“吹哨人”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6月4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各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应急管理部的意见稿明确,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查实的,不仅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笔者认为,此鼓励性的重奖之举,可以激发“吹哨人”积极参与举报,有利于从内部监督上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但一定要保护好“吹哨人”的信息,防止其遭遇打击报复。
重复过无数次的“海恩法则”表明,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轻微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往往逃不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的眼睛,但他们或为了自身的利益,或顾虑举报对自己没有多大好处,反而会遭遇报复,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大部分“内部人”也就会昧着良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当“吹哨人”来举报其知情的安全隐患等情况。而外界一般难以知晓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情况,监督部门如果没有掌握到可靠的安全隐患线索或证据,立案查处起来也十分困难。
2019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意见稿,可以说是对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的具体实践,通过提高对“吹哨人”的奖励标准和加大保护的力度,有助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此举措对“吹哨人”来说,举报可以获取正当的丰厚奖励,将激励他们向监督部门举报安全生产方面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让监督部门及时查处和责令整改。这样,生产经营单位每一名从业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安全生产举报的“吹哨人”,必然形成强大的内部监督力量,让安全隐患无法隐瞒下去。
然而,重奖安全生产举报的“吹哨人”,不仅一经查实要及时兑现奖励金,还一定要做好对“吹哨人”的信息保护工作,防止举报人身份信息暴露后遭遇打击报复。意见稿强调,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有法规保障作为后盾,“吹哨人”没有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敢于大胆地进行安全生产举报。
当然,举报人和信息员也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得不到奖励不说,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总之,通过重奖“吹哨人”等举措,要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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