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为个人创业者托底
深圳率先在全国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50万元是破产清算申请的门槛,并提出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等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还规定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6月3日《南方都市报》)
市场经济的运转依靠法制,完善的法律环境,有利于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锐意推进,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体现。
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随后,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实现了破冰之旅。如今,深圳率先对“个人破产”立法,迈出了一大步,将个人破产由试点推进到地方立法阶段,使其规范化、法律化,从而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提高个人破产裁决效率,为个人创业失败者托底,助其剥离债务、重整旗鼓,以促进市场资源重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创新创业异常活跃,市场交换频繁,债务关系复杂多变,部分个人经营者失败后,面临着资产清盘、债务追讨等事务,牵涉到很多的利益纠纷,常常会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由于此前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在出现债务危机时,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甚至家庭也要承受事实上的连带责任,难以摆脱债务困境,无法东山再起,不利于创业发展。
市场变化莫测,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是一线之隔,每天都有大量的创业者诞生,同时也有众多经营者失败退出市场,这本身就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在现代社会,个人创业是一种时代潮流,也是创造财富,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但风险与收益并存,创业者不可避免面临失败、挫折的挑战,甚或因此而负债累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利用个人破产法让创业者甩掉债务包袱,重头再来,乃是市场经济下对失败者的宽容,以及司法救济。
之前,个人债务的清算、追偿很麻烦,往往彼此纠缠不清,甚至于诉诸暴力手段,造成悲剧事件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在个人破产立法后,则就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流程,遵循严谨的破产条件,依法清偿债务、破产免责,有利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各地有很多“老赖”,其中部分“老赖”缺乏偿还能力,债权人多生抱怨,令信用制度的效力打折扣。个人破产制度可解决这部分“老赖”的问题,解除债权关系后,债务人承担信用惩戒,被限制高消费等,从而促进大众诚实守信。
至于有人试图钻个人破产法会的空子,采取恶意逃债、财产转移、虚假破产等行为,则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防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洗白变成自己的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深圳立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追溯制度,针对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从而堵住恶意逃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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