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这副“药方”开得好
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5月6日《市场星报》)
如今,随着民众生活水平提高,保健食品已进入千家万户。然而,保健品并非药品,不能当作药物来治病,而与药物混放在一起销售,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作药物食用。安徽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等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有利于消费者加以甄别,这副治理保健品乱象“药方”开得好,值得借鉴和推广。
一些不法商家为赚取高额经济利润,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将保健品吹嘘成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骗取中老年消费群体的信任,忽悠他们将血汗钱、养老钱甚至救命钱拿出来购买保健品。有时患者食用保健品后,病没有治好,反而更加严重了;或因为延误了治病的最佳时机,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保健品坑害消费者的市场乱象必须从严整治,才能避免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上当受骗。
保健品的包装和标签五花八门,许多保健品不仅包装伪装成药品,还与药物混放在一起销售,让广大消费者真假难辨。老年消费者普遍缺乏医药知识,甄别能力较弱,而保健品与药物混放销售,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将保健品当作药品。可见,把保健品当药品宣传、夸大功能和功效的做法,以及与药物混放销售,实质上是消费欺诈行为。安徽省立法规定保健食品等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等于提醒消费者这是保健品不是药品,避免上当。这副治理保健品乱象“药方”,显然是对症下药好“药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这副“药方”与“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一样,主要也是提醒消费者。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商家置若罔闻、消极对待,标注警示语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因而,开对了治理保健品乱象的“药方”,只有实实在在落实下去,才能取得“疗效”,否则,“纸上谈兵”再好的“药方”也白搭。
笔者认为,保健品治乱“药方”开好了,相应监管措施一定要跟上。无论是贯彻保健品标注警示语,还是落实“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地方法规,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让“药方”真正“服用”下去落实到位,使各类保健品现出原形,无法再假冒药品忽悠欺诈消费者。同时,执法机关对保健品市场各类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多副“药方”齐发力共治,保健品坑害消费者这一顽疾才能被彻底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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