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低的中标价里真的没有“猫腻”?
在江苏张家港一家破产公司的设备公开招标拍卖中,一家名叫“山东军辉建设集团”的公司最终胜出,但其因近年发生过多次安全生产事故且报价远低于平均竞价,引来质疑。对此,3月9日上午,张家港法院向媒体回应称,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相关规定,江苏工业公司反映所谓山东军辉公司的相关事故,够不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不在上述范畴。
招标前,招标人通常都会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为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再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出一个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这个价格有点类似于普通人日常交易中给自己设定的心理价位,高于这个价坚决不行,低于这个价才可以考虑。
这个控制价当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如上所述根据各种依据编制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会在多大程度上偏离这个控制价呢?答案是,只要能覆盖自己的成本,你想出个什么样的价格都行。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能覆盖自己的成本”。
一百万的工程,你以五十万中标,人力、物力等成本的付出却要七十万,这就叫不能覆盖自己的成本,如果真的以五十万中标,最终为了不至于血本无归甚至还要有所收获,肯定是要偷工减料在工程质量上做手脚的——这是动动脚趾头都能想到的事情。
正因如此,招标人通常也期望中标价格越低越好,所以在招标控制价之外还有一个“合理最低价”,即既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又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格,还不能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通常情况下,由于参与投标的企业既会考虑自身的成本,也会考虑尽可能地提高自己中标的机率,其价格往往不会差别太大,大都是在平均数的两边呈正态分布,过高或过低的都不太常见。但有没有畸高或畸低的呢?当然有。
畸高或畸低往往是存在“猫腻”的表征——畸高的很可能是过来“陪标”的,充充数并衬托一下志在必得者的“低价”,畸低的则很可能是与招标人有抽屉里的交易,先中了再说,至于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那部分则通过其他渠道加以弥补,而且,弥补的方式很有可能也早就确定好了。
说到这里,回头再来看张家港这家破产公司生产设备处置招标,或许就能看出一些端倪了。以低于平均价近40%的价格中标,这肯定算畸低了,这样的价格能不能覆盖其成本,确实很难说。但这是不是属于一种投标策略,即低价中标然后通过其他渠道找补回来呢?这个不好说,但按照法院的说法,最终合同价不会低于平均价,即通过合同给中标企业补回那近40%的差价,如此看来,中标企业赔本的可能性不大,这家法院还是很照顾这家企业的。
为什么说好的“平均价中标”原则说改就改了呢?为什么最后又搞成了“总得分最高”的企业中标呢?为什么一家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会最终以“总得分最高”胜出呢?这些疑问,张家港法院有了回应,但却并未给出有说服力的解答。看来,还需要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深度介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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